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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敬修讲的故事属于谁?

1998-12-12 来源:光明日报 季风 我有话说

提起我国著名儿童教育家孙敬修先生的名字,很多人都会记起一个亲切可敬的声音。孙敬修为一代又一代小朋友讲故事、编故事,给他们带来了无尽的快乐。

从解放初期起,孙敬修便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小喇叭》节目结下不解之缘。他作为中央电台少儿节目特邀播音员,每周来电台录音二、三次,整整讲了40多年。然而,孙敬修先生当年绝不会料想到的是,在他逝世8年后的今天,因为他在《小喇叭》上所讲故事的广播稿归属权问题,引起了一连串的纠纷与官司。

有关孙敬修的故事稿的诉讼案件共有三起。去年12月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教育出版社和原语文出版社主编李行健,称该出版社出版的《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丛书和《孙敬修全集》侵犯其著作权。随后,今年3月30日,孙敬修之子孙全来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央电台少儿部主任易杏英等人编写的《幼儿园教育活动教师参考用书——语言领域》中有侵权行为。紧接着,5月20日,孙全来和曾任孙敬修秘书的肖君成状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少儿部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侵权。

今年7月14日、8月14日和1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对中央电台诉天津教育出版社案进行审理。

中央电台认为,天津教育出版社和李行健出版的《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丛书、《孙敬修全集》中有400多篇抄袭甘肃人民出版社《孙敬修演讲故事大全》一书中由中央电台少儿部供稿的文字内容,因此,要求两位被告立即停止《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孙敬修全集》的出版发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他们指出,孙敬修在《小喇叭》中所讲故事稿均经电台少儿部的编辑们严格选材、精心编写,再经过电台两级领导审定后,才由演讲者录音。孙敬修并不参与具体的创作、改编和编辑工作。电台对历年来孙敬修播讲的故事稿拥有著作权是不容置疑的。

被告方则认为,由编辑创作或改编的作品之著作权不应属于中央电台。至于这部分作品的稿酬,出版社在出书之后已在报纸上登过公告,可由著作权人直接找出版社联系索取;而属于中央电台的部分稿酬,出版社也已交“孙敬修儿童故事研究基金会”暂为保存。被告否认自己的出版行为是侵权,并拿出孙敬修遗嘱继承人孙敬修之子孙全来的出版委托书及一份填写规范的出版合同书,用以支持自己的辩护。

针对被告方的答辩,原告方律师指出,仅有财产继承者出具的出版委托书,并不能证明著作权益的归属。出版书籍后所发的公告,恰恰表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再者,出版社方面本无权将属于别人的稿酬交由第三者收存。

由中央电台工作人员参与编写的稿件是不是法人作品,直接关系到中央电台是否享有这些稿件的著作权。因此,孙敬修在中央电台《小喇叭》讲的故事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便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原告方律师马晓刚认为,40多年来,中央电台少儿部创作和改编的那些少年儿童作品都是在单位的主持和组织下完成的。在每次节目正式录播之前,所有稿件均需经单位各级领导的审批,并对文稿内容和播音内容承担责任。无论专职或是外聘的播音者,也必须严格照稿录音播出。由单位提供条件,组织并承担责任的创作或改编的作品,已不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而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内容,即应为法人作品。被告方律师则认为,两套书中编入的文稿都属于职务作品。因为在这些作品中只体现了作者的意志,而未见法人意志体现在具体文稿当中。关于对《小喇叭》工作人员对故事稿进行编辑加工的问题,被告方律师提出,编辑历来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不能算是创作活动。中央电台对那些作品并无著作权,至多只享有优先使用权。

经过三次开庭,此案至今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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